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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如何改进法庭笔录?

2022-05-22温州著名刑事律师

  林上乾,温州取保缓刑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四条第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零七条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第三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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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如何改进法庭笔录请看下文:


  1、立法上要支持法庭笔录达到;客观、全面、准确;的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法庭笔录的法定标准,这是一个缺陷。在立法上不能很快做到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具体标准。没有标准,就无客观的评价法庭笔录的质量优劣的尺度,也就无法提高质量。今后,要从法律上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2、担任法庭笔录工作的书记员要规定基本的技术条件,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后才能授予其资格,从事法庭笔录工作。要实行书记员职业准入制度。


  3、要依法保障书记员的合法权益,排除各种不当干预。法庭笔录必须如实、客观、公正、准确地记录法庭上发生的事情,任何人包括法官也不能,也没有权利进行干预。为达此目的,可设想书记员由一单独编制组织实行统一的管理和排班制,并规定书记员不得在本院担任法官,彻底排除法官的不当干预。招聘书记员要贯彻透明、竞争原则。列明书记员的权利和义务。


  4、 加强和完善对书记员从事法庭笔录工作的教育、奖励、监督和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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